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九种。
第十一条 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现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二条 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相同规模医院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
第十三条 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构成。
    承担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
第十四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X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中、西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用房面积单独计算。
第十五条 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设施或集中建设、统一供应。

条文说明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本建设标准按照病床数量的多少,将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划分为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九种。实践证明,100张病床的规模不可能构成一所完整的综合医院,而且床均面积大,投资成本高,综合效益较差。为此,本建设标准将200床作为综合医院建设规模的起点。
    目前,全国范围内大于800床规模的各类医院有180所,而且有不少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计划的规模定位也在800床以上。根据实际状况和未来的发展趋势,本建设标准将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从“九六标准”的7种增加到9种。200床的规模区间为150~249床,300床的规模区间为250~349床,依此类推至900床规模,1000床的规模区间为950~1049床。
    在同一块建设用地上,尤其是用地面积不达标的情况下,医院规模过大,会产生诸如患者过于集中、设备重复购置、工作人员过多、管理幅度过大、环境质量不符合要求、综合效益较低等许多不利因素。所以本建设标准将综合医院建设规模的上限定在1000床。一般情况下,宜建设300~800床之间6种规模的综合医院,限制1000床以上规模超大型医院的建设。这是对国内外综合医院建设和管理经验的总结,也符合我国的基本情况。
    一些专业技术力量很强、现有设施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的医疗机构,宜采取异地建设分院的办法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的医疗保健需求和自身事业的发展需要。
第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确定综合医院规模的原则。
第十二条 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实际建设规模确定的病床数)之间的比值,是确定综合医院门(急)诊总量进而确定除住院部以外的门诊、医技科室及其他相关用房面积的重要依据。
    经过20世纪80年代以来大规模的医院建设,看病难、住院难的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实践证明3:1的诊床比基本符合实际。中心城市内有专科特色综合医院(特长专科门诊量占门诊总量的1/4以上)的诊床比要高于3:1,应适当增加门诊和医技科室用房的面积。
    由于不同地区、不同医院之间在经济条件、疾病种类、技术水平与医疗设备等方面均有差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建立与不断完善也会使医院的门(急)诊量发生变化,为使诊床比更接近该地、该院的实际情况,有些新建医院尤其是改建、扩建的综合医院,可以按当地相同规模医院或本院前三年门(急)诊量与住院病人统计的平均数确定诊床比例,并按新的比值确定门诊、医技科室等用房的面积。
第十三条 根据综合医院所需要承担的医疗、教学、科研和预防保健四大任务,按照科学管理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的建设项目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院内生活、科研和教学设施等九个部分组成。其中前7项是综合医院建设的基本内容,这些项目建成后,一所医院就可以投入使用,正常运转;后2项则应根据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具体情况确定。这样规定,使综合医院的建设项目更符合管理科学的要求和医院自身的客观实际,同时也有助于克服重视医疗业务用房、轻视保障系统用房、忽视行政管理和职工生活用房的现象。在前期准备工作中,应将7项基本内容和需要建设的科研、教学设施以及其他应该建设的项目同时立项,一次报批,使综合医院的建设配套进行,发挥应有的效益。
    除本院一般急诊工作外,承担院前急救接诊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接诊专业的不同适当增加急救用房的面积。
第十四条 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核医学、高压氧舱等大型医疗设备具有以下特征:
    一、设备本身购置成本高。
    二、需要专门的技术人员。
    三、需要建设专门的设备用房与必要的防护设施。
    四、设备投入使用后,小范围内需要检查或治疗的患者数量达不到设备正常运转的工作量要求,必然造成设备闲置。不仅增加了运行成本,也浪费了卫生资源。
    为此,本条规定,大型医疗设备应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逐步向适当集中、资源共享的管理模式过渡。
    本建设标准在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的建筑面积指标中列出了制剂室的项目,但没有确定面积指标。医院确因业务工作需要或承担地区制剂中心的任务需要建设西药、中药制剂室时,应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 由于历史原因,“医院办社会”是我国各级各类医院尤其是大中型医院普遍存在的一个共性问题,它已经成为医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医疗市场的制约因素之一。为此,本建设标准提倡综合医院内的一些配套设施向社会化发展,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利用社会协作条件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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